许浣玲律师亲办案例
开发商违约逾期办证违约金全部支持
来源:许浣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9
浏览量:905

案件描述

2010年11月8日,李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女士向开发商购买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振兴中路2号美墅苑**幢**房,购房价款745043元,交付日期为2011年7月31日之前。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持办理产权登记需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商的责任,李女士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开发商按已付房价款的1%即7450.43元向李女士支付违约金。后开发商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因此,李女士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违约金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与李女士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开发商无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在上述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且李女士于2014年1月22日才取得涉案房地产权属证书,故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李女士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李女士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7450.43元(745043元×1%)的诉求,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开发商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因此判决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女士支付违约金7450.4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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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许浣玲
  • 执业律所: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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